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

来源: 茂名新闻网 | 2014-09-27 13:15:03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茂府通〔2014〕8号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

茂府通〔2014〕8号

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事项通告如下:

一、陆生野生动物(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下同)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二、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猎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张网、弹弓、铁夹、放音设备、探照和驯鹰捕捉等工具和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非法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四、因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驯养繁殖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捕捉证。

五、禁止为非法猎捕、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

六、林业、公安、工商、交通、铁路、海关、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集贸市场和经营场所。

七、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积极检举控告。(举报电话:茂名市公安局森林分局0668-2987539,茂名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0668-2987953)。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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