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声热线解惑:基本农田禁止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来源: 茂名新闻网 | 2014-10-30 13:45:09

茂名新闻网讯 昨天上午,市国土资源局领导作客第239期“民声热线”广播节目,就该局的职能、工作作风、土地办证、征地补偿、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查处等相关问题,接受群众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对于能

茂名新闻网讯 昨天上午,市国土资源局领导作客第239期“民声热线”广播节目,就该局的职能、工作作风、土地办证、征地补偿、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查处等相关问题,接受群众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对于能够当场解决的当即给以答复,不能当场解决的问题表示下线之后派人跟进调查处理。

问:我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具体确定的?

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征用水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征用其他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八倍补偿;征用鱼塘的,按其邻近水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补偿;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七倍补偿;征用未利用地的,按邻近其他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补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邻近其他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附着物补偿。拆除单位或个人房屋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水井、坟墓和其他附着物,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

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其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按前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征用宅基地和未计征农业税的土地,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平均年产值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可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对我省征地补偿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问:毁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用基本农田养鱼行不行?

答:不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都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也明确规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茂名日报 记者 文华春

编辑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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